为了加强校卫队的管理,发挥其保障学校安全,维护校内正常的教学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秩序,制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有作用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任务和职责
第一条 校卫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
(一)校卫队是学校保卫处领导下的内部治安行政组织,是一支专业的安全保卫力量,其主要任务是:负责学校门岗管理和校内值班巡逻、看护,保卫学校财产,维护校园治安秩序,保障校内重点目标的安全,完成主管校领导和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。
(二)校卫队员的主要职责是:
1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,禁止无关人员、车辆进入学校,查验携带物品出校的相关手续,认真做好出入登记及交接班登记。
2、严格执行重点部位的管理制度,防止无规定证件(证明)的人员进入守卫目标。
3、严格执行巡逻检查制度,及时发现各种隐患,纠正在校园内的违规违纪行为,制止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。
4、熟悉校园各区域分布情况及重点、要害部位情况,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密切注意学校的政治动态和治安动态,及时报告各种情况。
5、快速反应,及时处置校园内的各种突发事件,保护好案件、事故现场。
6、抢险救灾、保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。
7、维护全校性大型集会、晚会和文体活动的治安秩序。
8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,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,热情为他们服务。
(三)校卫队权限:校卫队员在执勤时,对出入校门和守卫目标的人员、车辆、物资,有权询问、验证、检查;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车辆、物资,有权不予放行,并迅速报告保卫处查处,或凭补办的证明手续予以放行;校卫队员对在校园内违反学校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人,有权进行劝阻、制止,或带回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。
第二条 校卫队队长、副队长及班长、副班长是校卫队的日常管理人员,其工作职责如下:
(一)校卫队队长职责是:
1、在保卫处领导下,负责对校卫队员进行日常管理、考核奖惩及进行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,不断提高队员的政治素质。 2、负责组织校卫队开展门卫值勤,校园巡逻,防火防盗等项工作。 3、负责对校卫队队员进行专业技能学习、培训,不断提高队员的业务技术水平。 4、防范、劝阻和制止扰乱校内治安秩序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,对肇事者进行教育、疏导、处理。 5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内治安的综合治理,维护学校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,保卫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。 6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(二)校卫队副队长职责是:
1、在校卫队队长的领导下,协助队长管理校卫队的日常工作。
2、根据校卫队工作计划,安排队员值班、巡逻;协调各班的工作衔接,检查队员到岗情况;对队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纠正;审核队员休假情况,并报队长批准。
3、协助队长处理各种纠纷和事件。
4、协助队长做好队员的思想教育工作,组织队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、体能训练。
5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(三)校卫队班长职责是:
1、 在校卫队队长的领导下,按照校卫队工作安排,带领全班队员完成好值勤、巡逻、备勤任务;
2、 安排当班各岗位的人员衔接工作;
3、 安排备勤轮流休假队员,并报副队长审核;
4、 带头遵守校卫队员管理规定,对本班队员违反管理规定者予以及时纠正;
5、 及时掌握本班队员的思想状况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
(四)校卫队副班长职责是:
1、协助班长管好本班队员;
2、负责组织本班的技能、体能训练;
3、带头遵守校卫队员管理规定,对本班队员的违规行为予以批评指正,帮助本班队员进步;
4、负责本班的内务卫生的督促和检查;
5、班长不在时,代理履行班长职责,安排本班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章 队员的招聘与解聘
第三条 队员条件:
(一)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祖国、热爱学校、品行端正、政治可靠。
(二) 服从组织,遵守纪律,工作认真负责,作风正派,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。
(三)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,年龄20至30周岁,复退军人、共产党员及工作能力强表现出色的年龄可适当放宽。
(四) 身体健康、容貌端正,男性身高1.70米以上、体重55公斤以上,女性身高1.60米以上、体重50公斤以上,听力、视力正常,无口吃、色盲、色弱。
(五) 五证齐全(身份证、毕业证、健康证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政审证明)。
第四条 队员招聘程序:
(一)队员招聘由保卫处组织面试,择优预选后报人事处审核录用。
(二)应聘者填写《东湖分校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》和《招聘校卫队员审批表》,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书、证件材料。
(三)受聘人员录用后必须进行岗前培训,培训合格者试用三个月,符合要求的转为正式录用,签定用工合同。试用期内参与浮动工资考核,转正后基本工资加200元,其他不变。
第五条 队员的解聘程序:
(一)按照奖惩规定,通过考核,一个月内累计扣罚达20分者,直接予以解聘;连续三个月内累计扣罚40分的或连续六个月内累计扣罚达50分的,也都须予以解聘;一年内累计扣罚达60分的,扣除全部年终奖,并不予以续签用工合同,自然解聘。
(二)队员违纪,由队长、副队长及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、限期整改。一个月内受三次队警告处分者或连续三个月内受到5次队警告处分者,由队长提出解聘意见,报保卫处处长审批后执行。
(三)队员严重违反校卫队员管理条例或校纪校规,按规定应该解聘的,由保卫处处长批准予以解聘。
(四)队员因违法犯罪受公安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处长作解聘决定。
(五)解聘队员必须填写《校卫队员解聘登记表》一式二份,一份保卫处存档,一份报人事处备案。 本新闻共 4页,当前在第 [1]页 [1] [ 2] [ 3] [ 4] |